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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阳县音乐舞蹈协会章程(草案) (2008年12月21日第五届换届大会通过)
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:平阳县音乐舞蹈协会(简称县音舞协),是平阳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,是全县音乐舞蹈工作者与爱好者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组织。 第二条:本会在县文联的领导下,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坚持科学发展观,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,贯彻“百花齐放”、“百家争鸣”的方针,弘扬主旋律,提倡多样化,团结广大音乐舞蹈工作者,为发展和繁荣平阳音乐舞蹈事业,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而努力。
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:本会将鼓励会员深入生活、勇于创新,提倡题材、形式多样化和多种艺术风格,奖励优秀创作成果,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准。 第四条:本会将适时组织会员进行音乐舞蹈创作和演出活动,举办音乐舞蹈创作、表演培训班,开展多种形式的音乐舞蹈创作、表演比赛和其他活动,邀请专家举办讲座,并和兄弟县(市、区)音乐舞蹈协会的同行进行艺术交流。
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:凡赞成本会章程的平阳县音乐、舞蹈工作者(包括创作、表演、演奏、理论研究、教学、组织辅导群众音乐舞蹈活动者),具有一定水平并作出一定成绩的,由本人申请,两位会员介绍,经理事会评审通过后既为本会会员。 第六条:凡全国及省、市音乐舞蹈家协会会员,自愿加入本会的,办理登记手续后,作为本会当然会员。 第七条:本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,有参加协会活动和查阅协会有关资料及文件的权利,有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。会员有退会自由。 第八条:本会会员名誉和权益受到侵犯时,有权要求本会给予维护。 第九条: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协会决议,接受本会分配工作任务并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。 第十条: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,损坏本会声誉,并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者,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。 第十一条:本会会员如无特殊原因,连续两年不交会费或两次以上不参加本会活动的作自动离会。
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二条: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,本会最高权利机关为会员代表大会。代表由各乡镇及县直属有关部门的会员选举或协商产生。 第十三条:本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若干名理事组成理事会。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,副主席若干人,并由主席提名,理事会通过产生秘书长一人,副秘书长若干人。副秘书长以上组成常务理事会,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并处理日常工作。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。 第十四条: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,必要时可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。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,由主席或秘书长召集。 第十五条:本会设立名誉职务。凡对发展我县音乐舞蹈事业有突出贡献者或有较高威望的本会会员,由主席提名经理事会通过,授予名誉职务。 第十六条:本会如终止一切活动时,必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的代表通过,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,到县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,善后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处理。
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七条:本会活动经济主要来源: 1、 会员会费(每人每年20元,离退休会员免交); 2、 县文联拨款 3、 单位和个人捐赠; 4、 举办文艺演出以及文艺培训活动的收入; 5、 其它来源。 第十八条:本会经费收支情况,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。
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:本会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行。本章程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,解释权属理事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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